一、股东代表诉讼外置有什么样的条件?1、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就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应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明确提出请求令企业提到立即起诉;2、只会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收到该请求,通过一定期内但未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股东才有权利提到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持续一百八十日之上独立或是总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之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或是不设置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的,上述情况股东能够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或是不设置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置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监事,或是董事会、监事会主席接到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书面形式请求后回绝提起诉讼,或是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是情况危急、不马上提起诉讼将会使企业利益遭受无法克服的损伤的,本办法规定的股东有权利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为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了解可检索:成都收账公司,成都讨债公司,成都追债律师,成都要债公司,成都要账公司,成都催款公司,成都专业讨债,成都讨账公司,成都清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