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扶养费纠纷案 上诉人何焕、陈锦辉因扶养费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何焕与被告陈锦辉于1985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1987年1月26日生育儿子陈顺良,现已停学在家,没有工作。1992年4月16日生育儿子陈顺炽,现就读于陈村镇勒竹小学六年级。婚后第11个月,原告因突发性脑出血,被诊断为脑动静脉畸形,被告积极送原告到各大医院医治。由于原告的病情较为复杂,并需长期治疗,在婚后十多年间,原告多次住院,耗费了原、被告较大的精力及金钱,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03年11月,被告曾向原审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被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1年,顺德区政府、陈村镇政府、陈村镇政府勒竹居委会曾给予原、被告救济金50000元的补助,由于原、被告存在夫妻矛盾,双方对救济金的使用也产生矛盾,2002年6月14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将救济金的余款24000元交付给原告,原告也于2002年6月起离家,在原告的姐妹家居住,其后原告发病及住院均由原告的姐妹照顾。2002年3月18日至2002年3月30日,原告在珠江医院住院12天,由被告预交款20000元,应退款8006.9元由原告收取,自2002年6月原告离开夫家后北京要账公司,四次在珠江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由原告自行解决,分别是于2002年6月17日至7月12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0077.9元,2002年9月11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4954.5元,于2003年11月3日至11月11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4017.5元,于2004年2月6日至3月22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254.2元。经珠江医院诊断证明,原告左颞顶脑动静脉畸形,尚需进一步治疗,仍需4至5个疗程,约需治疗费100000元,原告可以自理,避免情绪激动,参加工作的可能性不大。另查明,原、被北京收账公司 告的共有财产有牌号为粤X●A4010大型货车一辆,被告依靠经营该车以维持家庭生活,月平均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原告因患病,已多年没有工作,近两年的生活都是由原告姐妹接济。原告于2001年至2003年购买了人寿保险,每年最高报销额为5000元,2004年原告购买了顺德城乡合作社医疗保险,每年的最高报销额为6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义务存在于夫妻存续期间。原、被告之间因存在夫妻矛盾,